广州市番禺区商贸流通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为“广州市番禺区商贸流通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译名:Panyu Commerce&Trading Circulation Industry Association,缩写:PYCTA。
第二条 协会的性质是由番禺区商贸流通行业内的企业自愿结成的行业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在政府部门和会员单位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本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增强会员单位市场竞争力,培育番禺商贸流通领域的品牌,推动商贸流通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四条 协会依法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番禺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番禺区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协会的活动地域为广州市番禺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接受政府委托,制定行业在各时期的发展规划,对本行业经营状况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引导和服务。
(二)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促进企业间的联系与合作,组织总结和交流企业的先进经验,表彰先进,评优颁奖,提高行业的地位和影响,推动行业进步与繁荣。
(三)代表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向政府及社会各界反映企业的共同愿望和要求,争取获得政府支持和帮助,为企业解决实际存在的问题。
(四)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组织专家及有关职能部门对行业内商品质量、价格、标准、技术鉴定等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保护行业平等竞争,维护企业合法利益。
(五)开展培训服务,帮助会员培养所需的各种专业人才,提高行业整体素质。
(六)发展同国内外相关组织的联系,开展多方面的合作和交流;组织会员考察国内、国外发达的商品市场,学习其先进的管理方法,帮助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为企业经营创造良好的环境优势。
(七)为会员提供政策文件、市场行情、信息咨询等服务,组织同行聚会、联谊活动等,促进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八)办理政府或企业委托的事项,为外商或国内企业在番禺投资置业、商务考察等提供帮助,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有偿服务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为本行业的经济组织(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协会的守则;
(二) 自愿加入,并参加协会活动;
(三) 遵守协会章程,履行协会义务,并在我区依法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的商贸流通领域的企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理事会秘书处初审;
(三)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 由理事会秘书处发给入会通知书及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参加协会活动的权利;
(二)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提议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自觉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 维护协会合法权益和名誉;
(三) 配合协会工作,如实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交资料;
(四) 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费标准:会员按届缴纳会费(每届三年):
(一)会长单位每届缴纳会费十万元整;
(二)副会长单位每届缴纳会费五万元整;
(三)理事、监事单位每届缴纳会费三万元整;
(四)一般会员单位每届缴纳会费一万元整。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行业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行业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协会章程或损害协会利益的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在会员中进行通报。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协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会员大会是本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或修改协会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二)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三)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决议应当由全体会员的过半数通过方才生效。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向会员大会提出会长、副会长的建议人选;
(十一)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会长为本行业协会的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协会会长、副会长每届任期三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对外合约、协议以及重要文件;
(四)依法依规代表协会行使对外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第二十八条 协会的秘书长采用聘任制,秘书长和会长不能在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
第二十九条 协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秘书长为专职,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会与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关系;
(三)促进本会与其他协会的联系;
(四)组织审核吸收会员;
(五)列席理事会会议。
(六)处理其他的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协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协会成员有权向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上述查询,协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三十二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协会负责人、成员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进行公示和检讨;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协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协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五条 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协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三十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协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第四十三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协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五条 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4年3月14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