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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会
发布时间:2018-08-13 16:10    已读次数:60

 1、广州市番禺区商贸流通行业协会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和本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人数原则上不多于会员代表总数的1/3。

第三条  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代表大会;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制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本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本会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选举或罢免副主席;根据执行会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书长(聘任制);决定本会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和本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本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行会长可在五个工作日内召集理事会临时会议:
(一)执行会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提议时。
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提交由联名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监事会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时,应递交由过半数监事签名的提议函。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者均应提出事由及议题。

第七条 理事会定期会议应在会议召开三个工作日以前、临时会议在会议召开前书面通知全体理事,通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等。秘书处可以事前与参会人员约定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通讯方式送达通知。

第八条 理事会可采取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议。
理事会决议事项与理事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事项表决时,该理事应当回避,不得参与表决。

第九条 理事会会议由执行会长召集或主持。执行会长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由执行会长授权的常务副主席召集或主持。

第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和记录人,应在本次理事会会议结束前对本次理事会会议进行核实,并在会议记录(或专门设置的签到表)上签名。
理事会的决定、决议及会议记录等应当妥善保管,并应向全体会员公开。

第十一条 理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
(二)出席理事名单,也可附上会议签到记录;
(三)会议议程;
(四)理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包括参加表决的人数、持同意、反对意见或弃权的人数等。 

第十二条 本会设立主席团。主席、常务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主席团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十三条 主席团会议须有2/3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主席团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主席团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成员和秘书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2、广州市番禺区商贸流通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广州市番禺区商贸流通行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3、广州市番禺区商贸流通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制度

  为有效地管理本会财务,根据本章程有关财经纪律和本会特点,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行业协会的经费来源和经费使用项目必须遵守本行业协会章程的规定。
  
        第二条 本行业协会配备具有会计资格的会计人员。
  
        第三条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必须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条 本行业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本协会的固定资产由本协会会计登记,并由本协会财务监督委员会审核.本协会的固定资产必须每年盘点一次。
  
        第六条 本行业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七条 本行业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八条 本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和兼职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奖金待遇执行理事会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 本行业协会所有的经费支出必须由会长或由会长委托的分管秘书处的副会长审批.1000元以内的协会经费开支应征得秘书长或副秘书长同意;秘书处工作人员工资和1000元以上10000元以内的协会经费开支应征得会长委托的分管秘书处的副会长同意;一次性支出10000元以上50000以内应征得会长同意;50000元以上由会长会议集体研究确定。
  
        第十条 出纳日常备用金不得超过1000元.超过1000元的现金必须存入本行业协会银行帐户.出纳不得私开协会帐户,不得将协会经费存入私人帐户。
  
        第十一条 支票由出纳保管,使用支票必须由会计和会长盖章,并严格执行支票填写规则。
  
        第十二条 紧急情况下使用协会经费,允许出纳电话请求会长或分管秘书处的副会长同意后,先支出再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会计应按月盘点出纳的现金,按月核对银行帐目。
  
        第十四条 会计和出纳每半年向本协会财务监督委员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一次.财务监督委员会每半年审查一次会计、出纳的帐目,并将审查结果向理事会书面报告.必要时财务监督委员会可随时审查财务帐目。
  
        第十五条 协会秘书处日常开支经费,由秘书长预支,一次预支经费不得超过5000元;超过5000元以上应征得分管秘书处的副会长审批。
  
        第十六条 本协会财务监督委员会由副会长1名,副秘书长1名,理事1名,会员代表1名组成.财务监督委员会成员由会长会议提名,理事会决定任命.财务监督委员会主任由副会长担任。
  
        第十七条 财务监督委员会主任负责向理事会报告本协会财务收支情况和监督审查情况.在理事会审议通过后代表理事会向会员大会报告本行业协会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协会事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本制度如有修改,须由本协会理事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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